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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志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的通告


      2011-10-27 鄂政發〔2011〕67號  瀏覽[34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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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全省行政區域內輸油氣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保障管道安全穩定運行,滿足全省生產建設、居民生活對油氣供應的需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簡稱《管道保護法》)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調查處理。
          二、本《通告》所指管道附屬設施主要包括: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等。
          三、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在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四、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方可進行防洪和航道通暢的養護疏浚作業。
          六、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七、管道及附屬設施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時,后開工或者后批準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對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搬遷或者增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后開工或者后批準建設工程一方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八、對違反《管道保護法》規定、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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